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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中小企业增值税政策讲义要点

一、增值税基本概念
(一)、概念: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商品销售收入额扣除外购商品后的余额。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沿革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 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 类货物试行。
1984年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1993年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2年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009.1.1起,实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①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②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报关进口货物;④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⑤在我国境内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
在境内是指:①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③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
2、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改革背景
(1)完善现行税制要求增值税尽快扩大征税范围
(2)借鉴世界通行做法要求扩大征税范围
(3)增值税立法进程倒逼改革
(4)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改革的路径选择
地税营业税的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业特点鲜明,管理难度大。)
国税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定性标准、定量标准
销售额标准:工业50万,商业80万,应税服务500万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标准税率17%: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税劳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低税率13%:粮食、食盐、食用植物油
3、税率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
4、税率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5、优惠税率0%:出口产品、出口劳务、国际运输服务
6、征收率3%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五、增值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一)、销售额确定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下列5种价外费用不计入销售额:
(1)、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运输部门将运费发票开给货物的购买方;
②销售方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货物的购买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号)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产品、提供特定应税劳务或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特定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征收率3%)
2、营改增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3%)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6%)
4、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征收率6%)
5、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征收率6%)
6、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7、自来水。(征收率6%)
8、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征收率6%)
(四)、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抵扣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2009.1.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8〕170号)
7、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号)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617号)
2、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①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上述①-③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⑤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七、增值税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期限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实施规范的税款计算程序,准确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八、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税优惠
1、减半征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⑤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
2、全额抵减税款(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①自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税〔2012〕15号)
②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税〔2012〕15号)
(二)、免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第538号):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国税函〔2009〕591号)
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财税 〔1999〕198号)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
6、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财税〔2008〕156号)
7、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8、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30号)
9、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10、自2012年10月1日起,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1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
1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
注意:放弃增值税免税权。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7〕127号)。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
(三)、即征即退
1、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安置的残疾人在10人(含)以上的福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但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2)限额退还增值税仅限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产品
(1)、即征即退产品: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
(2)、即征即退80%的产品: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3)、即征即退50%的产品:涂料硝化棉粉(其退役军用发射药比重不低于90%)、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
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管道运输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财税(2013)3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融资租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财税(2013)37号)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
4、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为税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5、发票作废条件:①发票开具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6、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7、抵扣联丢失: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认证和抵扣。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若发生丢失,可多次申请。
8、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
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
十、热门咨询的政策及解读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2、货运专票窗口代开:7月31日前征3%抵7%,8月1日起征3%抵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3)37号)
(二)、企业委托外贸公司进口货物,由于海关开票系统原因,导致海关完税凭证上只有外贸企业名字,现在持有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企业要抵扣税额,海关可以出具该票有两个企业的名字的证明,是否可以抵扣税额?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第一条)
(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符合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要求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由于不征增值税,国税机关不提供发票,以企业的评估报告为入账凭证。
出租方按期收回本金及融资费用,出租方收取本金部分时应开具收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作销售收入,收取利息佣金部分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本金部分不得再扣除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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