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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按税务机关的滞、补、罚处理缴纳各项款项后...

如意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12,500.00万元,按税务机关的滞、补、罚处理缴纳各项款项41,012.50万元后,是否可以免予刑事责任?

      答:不能免除刑责。

       《刑法》和《立案起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意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12,500.00万元,虽及时缴纳滞、补、罚41,012.50万元,数额巨大,不能免除刑责。

      加餐:2018年8月22日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将负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2018年8月22日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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