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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公司注册-商业银行结算、贷款、外汇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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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 
1、结算、现金结算、票据转让、转账结算的概念; 
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2、结算的性质与任务、结算原则、结算纪律银行结算的性质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银行结算的任务主要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与准确、及时办理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证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办理结算的收付款双方以及银行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的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结算纪律包括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以及银行应严格遵守的结算纪律。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不准为逃避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汇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付。

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自行拒付退票、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他行资金;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为拉客户而放弃对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超额占用联行资金
3 、票据的种类与基本规定。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这里所讲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使用的基本规定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 1 )票据签发与转让的基础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赠与、继承而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 2 )票据的背书转让 
何为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与他人行使而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背书和质押背书。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与不得背书转让票据的规定:除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外,其他票据均可以背书转让。票据上载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或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了,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必须规范: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应当连续,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粘单并于第一次使用时在粘单处加盖骑缝章。 
( 3 )票据的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在票据上所作的表示愿意与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保证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 4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必须规范,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应加盖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 5 )票据的挂失 
可以挂失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其他票据丢失不得挂失支付。 
4 、支票的概念、种类、使用规定与核算方法。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普通支票三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的使用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签发支票必须控制在存款账户余额范围内,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签章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对于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处以 5% 但不低于 1000 元罚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出票人可以将签名后的支票交给收款人,授权收款人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对支票的核算手续重点掌握持票人与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支票提交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为保证结算原则的贯彻执行,持票人受理支票后,应坚持收妥后入账。做法是:通过票据交换,凭证一次传递,约定时间记账。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来的支票,审查没有问题可以转账的: 
借: xx 存款 出票人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持票人开户行在超过退票时间未接到退回票据,即为收款人收账: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 xx 存款 持票人户 
发生退票时,双方行处分别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按规定需要处以罚款的,另编制特种转账传票: 
借: xx 存款 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 结算罚款收入户 
5 、银行汇票的概念,出票、代理付款、结清汇票的核算。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1 个月,自出票日算起,统按对月计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用于支付现金的只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汇票并在汇票大写金额栏先填写"现金"二字再填写大写金额;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持票人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银行汇票的核算分为三个阶段,出票行签发汇票、代理付款行支付汇票款、出票行结清汇票。对核算手续的掌握,注意两点:一是汇出汇款科目的使用,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款从申请人账户付出转入"汇出汇款"科目,待收到代理付款行划付款的报单后,结清汇出汇款科目;二是款项划拨系由代理付款行签发借方报单向签发行划款。 
出票行签发银行汇票后,会计分录为: 
借: xx 存款 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代理付款行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本行开有账户的银行汇票,根据持票人提交的进账单,按实际结算金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 
贷: xx 存款 持票人户 
如果持票人未在代理付款行开户,也应当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转账,先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再按照原持票人的要求转账支付或支付现金,付款时从"应解汇款"科目支付 
出票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寄来联行借方报单,结清“汇出汇款”科目。没有剩余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联行来账 
有剩余款的,将余款转入申请人账户。

6 、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的使用规定及其核算手续。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签发后,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指承兑人同意按汇票载明的事项到期付款而在票据上所做文字记载或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和清偿债权债务,均可以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可以在签发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汇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手续的共同点是,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托收汇票款,但要注意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的情况下,处理手续的区别。 
( 1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持票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交开户银行委托收取汇票款。持票人开户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寄交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对于付款人账户有足够资金付款的,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通过联行往来划往持票人开户行。

会计分录为: 
借: xx 存款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或无款支付应通过持票人开户行通知持票人;付款人拒绝支付的,根据"拒绝付款理由书"办理拒付。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转入持票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 xx 存款 持票人户 
( 2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办理承兑时,除了收取手续费外,对承兑的汇票通过表外科目核算。收入:银行承兑汇票应付款 
汇票即将到期,持票人填交委托收款凭证 ,其开户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寄给承兑银行。 
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借: xx 存款 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 出票人户 
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全部汇票款或不足支付的汇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账户。 
承兑银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通过联行往来划往持票人开户行。 
借:应解汇款 承兑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账 付出:银行承兑汇票应付款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的款项为持票人收账。

借:联行来账 贷: xx 存款 持票人户 
7 、银行本票的概念、种类、使用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的面额为 1000 元、 5000 元、 1 万元和 5 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支付现金的银行本票其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于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理健全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使用,通过"本票"科目核算。 
8 、信汇结算业务汇出、汇入的核算。 
汇兑结算包括信汇与电汇,重点掌握信汇的核算。信汇的核算过程分为汇出行汇出款项和汇入行解付汇款两个阶段,汇出款项有转账汇款与交现金汇款两种情况。交现金汇款要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汇入行解付汇款有直接收账与不直接收账两种,不直接收账的要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

9、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使用规定;按期付款、部分支付与逾期付款的核算。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根据购销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的使用范围:办理这种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结算的款项只限于商品交易以及与商品交易有关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同时规定双方必须订有购销合同,双方信用好,能遵照合同规定办理,并凭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办理托收。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 元。托收承付结算建立在收付款双方信用基础上,付款人应按照规定及时付款,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个付款人发出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并处以罚款。 
托收承付结算分为托收和承付划款阶段。托收阶段上,收款人开户行的手续主要是:受理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登记簿"、按托收凭证各联的用途处理凭证;付款人开户行的手续是:收到托收凭证,分别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计算承付期限、登记"定期代收登记簿"并通知付款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限为 3 天,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交验提货通知的时间和不及时提交的处理按规定办理。

承付划款阶段是银行代收款人向付款人收款并划给收款人的处理过程。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付款人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按照全额支付处理,开户行应于承付期满次日上午(法定假日顺延)开业划款: 
借: xx 存款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收款人收到划回款项,为收款人收账: 
借:联行来账 
贷: xx 存款 收款人户 
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托收款项时,可以在次日上午开业时办理部分支付。另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办理划款;以后付款人账户有款,一次或分次划款时,也需要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办理。 
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作为逾期付款处理。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通过收款人开户行通知收款人,以后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划款。 
部分支付从第二次划款、逾期付款从第一次划款起,每次划款均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 = 逾期付款天数 x 逾期付款金额 x 赔偿金率

逾期付款赔偿金天数的计算: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付款人账户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支付的部分算作逾期支付 1 天;承付期满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以后遇法定假日不再顺延)银行营业终了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支付部分,算作逾期支付 2 天,依此类推。 
赔偿金率每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托收承付逾期付款如遇跨月,赔偿金应在月末单独计算并于次月 3 日内划给收款人;月内仍有部分付款的,赔偿金从当月 1 日起计算。 
托收承付款项的逾期付款期最长为 3 个月,三个月期满托收款仍未付清,银行不再付款。 
10、委托收款的概念;适用范围;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规定。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体户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单位的债务证明而委托银行收取款项以及同城公用事业费的收取。用于收取同城公用事业费的委托收款称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付双方必须事先签订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行授权,经开户行同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11、信用卡概念、使用规定与存取现金的核算。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信用卡允许善意透支但不准超过最高透支额并要及时归还。个人卡每笔透支以 2 万元为上限,月透支额不得超过 5 万元;单位卡每笔透支额以 5 万元为上限,月透支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或其综合授信额度的 3% ;透支期限最长 60 天,透支部分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个人卡可以存取现金,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并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

二、贷款与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 
1、贷款的种类 
贷款是根据有借有还的原则贷出资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的一项融资业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分别为 1 年以下、 1 年以上(含 1 年) 5 年以下、 5 年以上(含 5 年);按发放贷款的基础不同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2、信用贷款发放、收回以及逾期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为基础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的发放需根据经信贷部门批准的借款凭证办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入到存款户中,借据妥善保管,作为收回贷款的凭据 : 
借: xx 贷款 xx 单位贷款户 
贷: xx 存款 xx 单位存款户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归还,凭借款人签发的转账支票或还款凭证或特种转账传票办理还款手续。由于贷款利息按季结计,因此收回贷款只作收回本金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xx 存款 xx 单位存款户 
贷: xx 贷款 xx 单位贷款户

贷款到期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信贷部门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不得超过 3 年;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一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按规定不能展期或未办展期的,按照逾期贷款进行处理,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之前,采用红、蓝字本方记账法,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 
借: XX 贷款 XX 单位贷款户(红字) 
借:逾期贷款 XX 单位逾期贷款户(蓝字)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没有收回的,作为非应计贷款单独核算: 
借:非应计贷款 XX 单位户 
贷:逾期贷款 XX 单位逾期贷款户 
已计贷款利息逾期 90 天没有收回的应纳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
3 、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贷款人为确保贷款的按时收回,以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或以财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以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品必须是抵押人所有并且有价值、可保存、易变卖的财产,贷款的数额可按抵押品的 50% - 70% 确定。对抵押贷款可以设置"抵押贷款"科目核算,抵押品通过"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核算。抵押贷款逾期 1 个月不能偿还本息的,银行对抵押品可以作价变卖处理。抵押品变卖的净收入多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多于的部分退还给借款人;低于贷款本息的,低于的部分由借款人偿还。 
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力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可以所得质物的价款归还贷款本息。 
4 、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补偿贷款损失的准备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对由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也要计提损失准备。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不计提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由各银行总行统一计提,并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损失的准备,按季计提,年末一般准备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 1% 。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作为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提取一般准备金户 
贷: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的提取作为当期成本支出。提取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款损失准备金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对于符合规定的核销范围、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的贷款损失,按法定程序审批后予以核销。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非应计贷款 XX 单位户 
已核销的贷款损失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先恢复贷款损失准备,再从借款人账户收回。

5 、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计算采用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的方法。定期结息一般在季末月 20 日结计利息,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收取,借款人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其不足的部分转作应收利息。收取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 存款 XX 单位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XX 利息收入户 
应收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XX 贷款应收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 XX 利息收入户 
已转为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 90 天后仍未收回,或者自结息日起,贷款利息逾期 90 天(不含 90 天)以上未收回的,不论其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应冲减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xx 利息收入户 
贷:应收利息 xx 贷款利息收入户 
收入:未收贷款利息 xx 户 
对于表外核算的"未收贷款利息"应按期计算复利,不计入损益而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损益。 
利随本请是在收回贷款的同时逐笔计收利息。对于逾期的贷款,在收回时,先按合同利率计算到期利息,再按逾期利率计算逾期部分的利息。

6、商业汇票贴现的概念与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面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以其差额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 
会计部门根据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的贴现凭证办理贴现业务核算时,先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 
贴现利息 = 贴现金额 x 贴现天数 x 贴现率 
实付贴现额 = 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 
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及买入票据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 xx 存款 xx 单位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商业汇票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汇票的付款人收取款项。待收到划回的汇票款时,冲减贴现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户 
如果贴现银行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贴现款从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作为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处理。

三、外汇业务的会计处理 
本章需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1、外汇汇价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外汇汇率就是以一种货币单位表示另一种货币单位的价格。汇率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整数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折算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间接标价法则相反。人民币外汇牌价有钞买价、汇买价、中间价、汇卖价、钞卖价,其中炒买价低于汇买价,而炒卖价与汇卖价相同。 
2、外汇分帐制及其具体做法 
外汇分账制就是在业务发生时,对有人民币外汇汇率的外币,从填制传票、登记账簿到编制会计报表,都直接按原币核算的一种方法。其具体做法:每种外币从明细核算到综合核算都自成一套独立的账务体系,每一种分账货币都按原币金额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 
3、外汇买卖的核算,尤其是"外汇买卖"科目的使用及帐簿记载。 
外汇买卖是在外汇分账制,对外汇收入与支出采用结汇、售汇制的条件下,外汇业务核算的基础。不论采用哪种国际结算方式,只要是收入外汇,都要在收到外汇的同时,由银行结汇,对银行来说就是买入外汇;只要是对外付汇,就要向银行购汇,对银行来说就是卖出外汇。银行买入、卖出外汇,必须使用外汇买卖科目作为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的桥梁。买入外汇时,按外币金额贷记外汇买卖科目按人民币金额借记外汇买卖科目;卖出外汇时作相反记录

买入外汇的会计分录: 
借: xx 科目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现金) (人民币) 
卖出外汇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或现金)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 xx 科目 (外币) 
套汇的就是外汇套算,即以一种外汇兑换另一种外汇或同一种外币的现钞与现汇之间的兑换,在核算上相当于买进一种外汇再卖出一种外汇,或炒买汇卖、汇买炒卖。会计分录: 
借: xx 科目 (套入外汇) 
贷:外汇买卖 (套入外汇)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套出外汇) 
贷:活期存款(或现金) (套出外汇

买入外汇时编制外汇买卖贷方传票,第一联、第二联分别作"外汇买卖"科目外币、人民币的转账贷方传票和转账借方传票;卖出外汇时编制外汇买卖借方传票,第一联、第二联分别作"外汇买卖"科目外币、人民币的转账借方传票和转账贷方传票。编制外汇买卖套汇传票,相当于买入外汇与卖出外汇传票的合用。 
外汇买卖科目分户账以每种货币立账,账簿的格式是特定的,有买入、卖出、结余三栏组成,买入、卖出栏各设外币、牌价、人民币三项,结余栏设外币、人民币两项。 
按规定需要平仓的外汇买卖账户,需计算提取外汇买卖损益,即每天外汇买卖交易结束后,分货币将外汇买卖科目的余额按当天的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与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的差额即为该货币当日的外汇买卖损益。 
如果外汇买卖科目外币余额在贷方,损益的计算:外币贷方余额 x 该种货币中间价 > 该种外币的人民币借方余额,为贷方差额,为汇兑收益;反之为借方差额,即为汇兑损失。 
如果外汇买卖科目外币余额在借方,损益的计算:外币借方余额 x 该种外币中间价 > 该种外币的人民币贷方余额,为借方差额,为汇兑损失;反之为贷方差额,即为汇兑收益。

4 、外汇存款的核算 
单位外汇存款分为甲种外汇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两种。单位外汇存款只有现汇户,没有现钞户。 
活期外汇存款分为以原币存取、以现钞存取、以不同货币存取三种情况。以现钞存入,按炒买汇卖处理;支取现钞按汇买炒卖处理。将甲种货币存入乙种货币账户,套入甲种货币套出乙种货币;从甲种货币账户支取乙种货币,套入甲种货币,套出乙种货币。单位外汇定期存款支取时一律转账处理,不得支取现金。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乙种外汇存款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丙种外汇存款主要是对持有外币的中国境内居民办理。丙种外汇存款一般不准汇往国外,但如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或探亲、自费留学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汇出或携出手续。个人外汇存款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个人持有外币现钞可存入现钞户,从国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和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汇款,可存入现汇户。 
5、信用证项下进出口业务的核算 
( 1 )信用证项下出口业务的核算分为受证与通知、议付与寄单、收汇三个阶段。 
在受证与通知阶段,议付行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并登记表外科目。

收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议付与寄单阶段,议付行审查出口企业的全套出口单据无误,填“出口寄单通知书”通知国外开证行,并记载反映拥有的收款权益和承担的付款责任。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即期(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代收即期(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出: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收汇阶段是议付行在接到国外开证行划来出口货款时,对出口商办理人民币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贷:手续费收入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借:代收即期(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贷:应收即期(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外币 
( 2 )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的核算分为开证、审单付款两个阶段。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国外议付行,并对开证后拥有的收款权益和付款的责任进行记载。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贷:应付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开证行可以向进口商收取保证金,从其外汇存款账户收取,或由进口商购汇交纳。 
开证行收到国外银行寄来全套出口单据,交进口商审核并承付后,办理付汇手续。 
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有:单到国内付款、国外审单借记、国外审单电报索汇三种。单到国内付款是在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单据,并经进口商审核确认承付后,向进口商售汇并对外付汇。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款项 外币 
借: xx 存款或存入保证金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国外审单借记是国外议付行审单后,主动借记我方银行在国外付款行开立的账户后将单据与借记报单寄我开证行,开证行不必等进口商承付即可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但从国外议付行主动借记我行账户那天起到国内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之间的垫款利息,应由开证行向进口商收取。

会计分录为: 
借: xx 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国外审单电报索汇是国外议付行审单后,用加押电报向我外汇银行索汇,由我国开证行核押相符后对外付汇。 
开证行对远期信用证承担开证、审单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责任 。进口商审核单据确认到期付款并承兑后,将承兑汇票寄国外议付行凭以到期索汇。开证行承兑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承兑汇票 外币 
贷:承兑汇票 外币 
到期付汇后会计分录为: 
借:承兑汇票 外币 
贷:应收承兑汇票 外币 
其他处理与即期信用证相同。 
6 、外汇贷款的核算 
外汇贷款的重点是现汇贷款中的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的核算。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的利率不固定,参照金融市场银行间同业拆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筹资成本加上一定的银行管理费制定。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浮动利率外汇贷款采取定期结息的做法,每季末月20日结息。浮动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种,在确定的浮动期内,即使银行利率变动,贷款利率也不变,过了浮动期再变动。借款人与银行可以商定,利息从外汇存款账户支付或将利息转作贷款本金。从外汇存款账户收取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将利息转入本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贷:利息收入 外币 
收回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短期外汇贷款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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