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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改查账,可以不要发票了?
有发票按发金额票确定,无发票按其它资料金额确定。
  有会计学员问了我几个问题:
  问一,如果合同、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的金额不统一,以哪一个为准?
  先后顺序?平均数?最小的?最大的?请专管员选?显然都没有依据。
  如果出现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还得依法来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上述三个数据中,哪个是真正的支出金额,就用哪个。
  问二,哪个真的?谁说算呢?
  谁说了也不算,事实证明了算。不看谁说的,要看证据。
  企业按自己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税务如果查账,他们自会用他们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
  问三,如果没有合同、没有支付证明、没有会计资料呢?或者相关资料不可信呢?
  注意那个“等”字,除了以上三个资料,还有没有其它可以证明“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呢?如果有,用其金额也是可以的。
  问四,手一摊,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呢?或者虽然有但不提供呢?
  那还查个屁的账,只能继续核定征收。
  《征管法》35条规定核定征收的情况:(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问五,那么,转为查账征收后,如果新购资产继续没有发票,能不能继续用上述资料来确定计税基础?
  这种情况,17号公告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行。
  这样,本问题又必须退回到法律上,哪个金额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就依哪个金额。如果合同金额就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当然可以用合同金额。
  所以,查账征收后,如果又有资产没发票,计税基础也是以可信的支出资料确定。
  这一点与这个17号公告无关。
  问六,晕!按蓝老师你这样说,岂不是,就算有没有这个17号公告,也可以用合同、支付证明、会计、等资料,来得到“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从而作为计税基础?
  这就是循循善诱的后果。
  的确如此。
  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法治国的典范,它不是自己随意做规定,而是把法律的规定保真地重新表述一遍而已。计税基础的确认已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死了,有没有发票,都这样确定。
  关键问题来了!
  问七,是不是说,出了这个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可以不用发票了?说明2021年17号公告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吗?
  想得美!
  确定计税基础≠可以扣除。
  这个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只是说了,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并未涉及可不可以扣除的问题。
  (为了准确的回答,我先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以下只针对材料、费用等的扣除。)
  确定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是两件事。前者是金额的问题,后者除了金额,还会涉及到具体的程序。
  所以,不能得出,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
  问八,那请老师请明示,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怎么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必可扣除。谁也不能挑战法律。
  此时的扣除,可能是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凭证缺,依《税收征管法》第35条核定征收。其计税基础可以作为核定征收时计算的一个依据。这样问题就转回核定征收了。
  二是,继续查账征收。
  但是,税务总局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授权,制作了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公告对最终没有发票的支出,作了一个扣除上的程序性规定: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
  问九,就是说,支出永远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时,也不能扣除?
  眼神这么不好?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不是“不得扣除”。
  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规定不得扣除就违反《企业所得法》第八条了,规范性文件怎么可能违法?
  问十,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那在哪年扣除?
  这就要复习一下权责发生制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其内容总而言之就是:“扣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就是对税务总局的授权,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情况。
  2018年28号公告“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正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这个授权做出的。它只涉及扣除的程序——只规定了不得于何时扣除,只字未提能不能扣除。
  问十一,就是说,只要不是发生年当年,之后哪一年都可以扣除?
  是的。
  2018年28号公告后,永远没有发票的情况,反而不能再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了。这种无票情况下,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进行了“除外”规定。
  分析一下就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相关合理就可以扣除;按2018年28号公告,仅仅不能在发生那一年扣、且不能再遵循权责发生制。
  补充一下,2009年,税务总局还专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过规定:计税成本没有发票的金额,暂时不能扣,哪年取回发票,哪年再扣除,没有时限。
  问十二,感觉怪怪的啊!
  是的。
  所得税政策与发票政策是两套系统、两张皮,强行缝到一起,肯定不会完美。
  比较一下,增值税政策与增值税发票政策,就能缝合得天衣无缝,因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本身就依附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也依附于增值税发票,它们像原厂配件一样相生。
  问十三,怕就怕税务人员不这样认为
  是的。
  永远不会有发票时,想依法进行税前扣除,是一个瓷器活,最需要的其实是胆量和水平。有时看着别人扣了没事,可能你扣就出问题。
  问十四,我感觉,17号公告出来后,实务中大家会这样认为:凡核定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都可以通过合同等资料的金额扣除;查账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依然无法扣除。
  是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有时是不一样的。
  附: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原文: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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